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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9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聲請人
劉伯恩
相對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法定代理人
ABUS TAKISVILAINAN
相對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
法定代理人
周克修
相對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
法定代理人
楊啟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全字第8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新臺幣165萬元,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8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民事意見狀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80號卷宗,並於民國109年9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9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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