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47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楊財富
- 相對人
- 福田食品行即張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張秀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福田食品行即張秀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