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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周佳美
相對人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楊桂垹
相對人
相對人
邱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00萬,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存字第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07年度存字第76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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