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聲 請 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代 理 人 黃于珊律師 相 對 人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相 對 人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0 號民事判決,分別提供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94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6號、108 年度存字第1127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74360 號實施假執行,該假執行亦經相對人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而撤銷執行命令終結。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業於第二審審理移付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上開提存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移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863 號訴訟中,移付調解(同院109 年度上移調字第1 號)成立,核其調解成立內容第7 記載,上訴人即相對人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取回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6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金320,000 元),調解筆錄第7 項記載,上訴人即相對人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取回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7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金940,000 元)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移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本件即符合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之情形,聲請人自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無庸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