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譽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張譽騰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相 對 人 互立金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41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