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賜勇、林謙、買芳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賜勇 代 理 人 林謙 相 對 人 買芳蘭(即買煥明之繼承人) 買華冠(即買煥明之繼承人) 買國清(即買煥明之繼承人) 買俊彥(即買煥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繼承買煥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11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於繼承買煥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於繼承買煥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