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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 原告
    林勝裕林子豪徐藝珊陳毅鍾宛芸顏冠婷王映云張躍騰林惠萱周達生林宣甫冷佳真蔡亞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林勝裕 林子豪 徐藝珊 陳毅 鍾宛芸 顏冠婷 王映云 張躍騰 林惠萱 周達生 林宣甫 冷佳真 蔡亞霖 兼上十三人 送達代收人 于金菊 相 對 人 萊斯特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原名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萊斯特國際食品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查無此人、法定代理人謝文華遷移新址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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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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