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黃昀
- 相對人
- 田澤有限公司即田澤文化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陳宣儒
- 相對人
- 杜正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六O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三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債券新臺幣120萬元,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60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