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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聲請人
朱翠珍
相對人
創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委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792元及土地複丈費15,200元,合計192,99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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