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65號
- 聲 請 人
- 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士懿
-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 曾至楷律師
- 相 對 人
-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元泉 籍設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87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1,000,000元面額2張(票號:D134763、D134764),及新臺幣100,000元面額2張(票號:B050746、B050747),共計新臺幣2,200,000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809 號民事裁定提供非集保有價證券新臺幣2,2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2877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297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嗣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1031號執行完畢,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109 年5 月29日北院忠民溫109 年度司聲字第241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次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97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併入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1031號執行事件業經執行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撤銷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09號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47號裁定撤銷在案,聲請人亦聲請本院以109 年3 月16日北院忠民溫109 年度司聲字第241號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又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