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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聲請人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彬
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相對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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