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彬、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袁藹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彬 代 理 人 楊一帆律師 相 對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