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嘉華、華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謝貴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楊嘉華 相 對 人 華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貴滿 住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5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0000分之76130。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0元。又本院於109年6月17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4,781元(計算式:6,280×76130÷100000= 4,78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