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金陛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芸 相 對 人 冉色斯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孟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