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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明
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聲請返還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187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經本院審查後於109年7月27日裁定准予返還。嗣經本院核對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資料,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紀美「緖」,而非假扣押裁定、公司變更登記表及109年7月27日返還提存物裁定所載之紀美「緒」,爰於109年8月13日以裁定更正之,是更正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更改為紀美「緒」,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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