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GAUNET CO., LTD.、LEE HO SAN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字第7號 原 告 GAUNE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HO SANG(李昊相)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 實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完整說明: 原告主張兩造達成原證6編號22、23號電子郵件內容所載之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則兩造依系爭契約應負之權利義務內容為何?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而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之證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