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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字第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GAUNE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HO SANG(李昊相)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承毅律師
被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完整說明:原告主張兩造達成原證6編號22、23號電子郵件內容所載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則兩造依系爭契約應負之權利義務內容為何?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而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之證明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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