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