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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豐
被告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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