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葉美惠、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世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萬2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萬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萬468元(肆拾參萬零肆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