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泰呈即呈曜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泰呈即呈曜水電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陳泰呈即呈曜水電工程行與被上訴人鉅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7,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 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40,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942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9,527元(計算式:37,585元+31,942元=69,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