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5號
- 原告
- 聯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義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6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9,481元,應繳裁判費44,8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357元【計算式:44,857-500=44,357】。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載明事實、理由、請求權基礎、證據資料等),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