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汪曉君

原告
聯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信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易㵂律師
被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祥誌為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許芸融,嗣於民國109年8月29日經董事會改選黃祥誌為董事長,並於同年9月25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