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傅義信、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祥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5號 原 告 聯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信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易㵂律師 被 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祥誌為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許芸融,嗣於民國109年8月29日經董事會改選黃祥誌為董事長,並於同年9月25日辦理登 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