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鐵雄工程有限公司、林治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1,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