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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學
被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被告
產管理人
被告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2,0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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