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鐵雄工程有限公司、林治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學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2,08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14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