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壯捷工程有限公司、張鳳招、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9號 原 告 壯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招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7,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6,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336元(伍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