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9號
- 原告
- 壯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鳳招
- 被告
-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7,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6,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336元(伍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