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壯捷工程有限公司、張鳳招、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9號 原 告 壯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招 被 告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固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為被告,惟寶德公司已於聲明異議後之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 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109年度 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律 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然渠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