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9號
- 原告
- 壯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鳳招
- 被告
-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 被告
- 產管理人
- 被告
-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 被告
- 人
- 被告
- 兼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固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為被告,惟寶德公司已於聲明異議後之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 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然渠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