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2號
- 原告
- 旭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沅諭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冠翰律師
- 被告
-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鴻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中律師
何姿穎律師
陳漢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履行工程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零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追加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09年1月13起至110年7月14日止,泰管字第1080621005號路面合約書所約定之路面修補工程繼續交由原告施作;並給付原告999萬588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55頁),再依原告陳報狀所載,原告於109年1月13起至110年7月14日止,應進行之工作報酬估定為2,330萬5,782元(見本院卷第75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原告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329萬6,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5,040元。原告已繳納1萬7,335元,尚應補繳28萬7,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