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名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