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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1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福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1,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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