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鄒錦文、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思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被 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0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724,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