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務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1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