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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國
上訴人
王家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萬4300元、219萬6000元,上訴人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卉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017元、3萬41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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