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維國、王家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國 上 訴 人 王家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 建字第1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王家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萬4300元、219萬6000元,上訴人大日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卉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017元、3萬41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