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吳珠玉、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謝德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吳珠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