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謝德祥、吳珠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祥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珠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9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已繳納裁判費6390元,現原告擴張請求為176萬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萬8523元,尚不足1萬2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