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即本訴原告
- 及反訴被告 吳珠玉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茂律師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
度建字第1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6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
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6400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
40萬800元,合計上訴利益85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