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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及反訴被告 吳珠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

度建字第1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6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

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6400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

40萬800元,合計上訴利益85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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