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及反訴被告 吳珠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 度建字第1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6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6400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40萬800元,合計上訴利益85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