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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及反訴被告 吳珠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 度建字第1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6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6400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40萬800元,合計上訴利益85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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