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宋鳳玲、林宏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被 告 林宏勳 恒域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美貞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黃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恒域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恒域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美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美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