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正和、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李雪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84號 原 告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 被 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