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伍思樺律師 張蕙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6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