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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務毅
送達代收人
高紀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第一審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236,3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236,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反訴駁回,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98,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14元(計算式:79,314元+14,700元=94,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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