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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賴秋萍

原 告
楊保安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適庸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 上列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9年7月9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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