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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蔡牧容

  • 當事人
    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 被 上訴人 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萬6,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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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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