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德慶工程有限公司、蘇慶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 被 上訴人 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萬6,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