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
- 被上訴人
- 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慶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萬6,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萬6,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