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駱建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8號 原 告 駱建英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夏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毓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前提出原證4及原證5之裝修工程 鑑定書(含附件)之完整影本,並於109年12月31日攜帶原本 到庭。 ㈡被告應於109年12月10日前提出原證7及原證8之設計圖說,並 說明本件請求之各工程項目內容。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