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明旺工程行即謝孝旺
- 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敏嘉律師
- 被告
- 佑基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媄娥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睿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宥瑀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