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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1號

給付追加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潘英芳

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被上訴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貳元8,750,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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