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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訴訟代理人
李東芳

王建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454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59萬7,09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9萬7,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5,454元,應再補繳5萬0,886元【計算式:

66,340-15,454=50,88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

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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