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萬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計惠蘭
- 上訴人
- 朱維正
- 被上訴人
- 志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儀
- 被上訴人
- 孫瑞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327元,前述裁定已於112年7月20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而生效力,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月28日前為補正。然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2紙及繳費資料明細1份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