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7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1,5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