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錫銓、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義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錫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義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