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冠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陳佩君、宸毅實業有限公司、蘇鑾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8號 原 告 冠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邵白律師 被 告 宸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鑾英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林柏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伯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辰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