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興陳企業有限公司、陳尹益、旱將工程行即宋婉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9號 原 告 興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尹益 被 告 旱將工程行即宋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9年7月16日收 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