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1號
- 原告
-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有田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被告
-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發現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無法送達被告公司址而未合法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亦已出境,是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