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李有田、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1號 原 告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發現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無法送達被告公司址而未合法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亦已出境,是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欣怡